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于某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以后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规减持总股本的2.1124%,被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被罚款3295万元。
【基本案情】
于某易、刘某娟、X维商贸、X维创业、X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于某易、X维商贸、X维创业、X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对此,江苏证监局对于某易、烟台X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X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X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
【监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六条: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第六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警示剖析】
违规减持是指上市公司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在未经公司批准或未履行减持公告义务的情况下,将所持股份减持或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从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本案中,于某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法所得合计16,534,888.07元。
本案表明,监管部门坚持依法从严打击违规减持责任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股份是证监会监管的重点,上市公司应不断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监督和审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防范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兴启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某易)
当事人:于某易,男,197X年12月出生,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烟台X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维商贸),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53号2401号。
西藏X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维创业),住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2幢7单元3楼1号。
烟台X维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维管业),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53号24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于某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限制期转让南京X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乐家居)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于某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X乐家居”情况
于某易、刘某娟系夫妻,两人直接或间接持有X维商贸、X维创业、X维管业的全部股权。于某易担任上述三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娟担任X维管业的经理,X维创业、X维商贸的监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于某易、刘某娟、X维商贸、X维创业、X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此外,于某易、刘某娟、X维商贸、X维创业、X维管业签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承认互为一致行动人。X乐家居2021年2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增持)》及2023年9月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均披露于某易、刘某娟、X维商贸、X维创业、X维管业互为一致行动人。
2019年3月12日,于某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入“X乐家居”。2021年1月27日,于某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截至2023年9月4日,于某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X乐家居”22,440,408股,占X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
二、于某易、X维商贸、X维创业、X维管业限制期转让“X乐家居”情况
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9月6日10点20分,于某易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X乐家居”22,440,408股,占X乐家居总股本的7.1124%。于某易、X维商贸、X维创业、X维管业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9月5日,于某易卖出其名下2个证券账户中“X乐家居”合计2,907,912股,占总股本的0.9216%,成交价格为14.66元/股,成交金额为42,629,989.92元。
2023年9月6日9点25分起,于某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开始持续减持“X乐家居”。2023年9月6日9点51分49秒,X维创业名下证券账户卖出“X乐家居”60,000股,该笔交易完成后,于某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X乐家居”的比例合计达到总股本的5.0059%。在合计减持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以后,于某易、X维商贸、X维创业、X维管业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违规减持“X乐家居”合计6,664,774股,占总股本的2.1124%,合计成交金额为107,186,238.02元。其中:于某易减持10,061股、占比0.0032%、金额162,283.93元;X维商贸减持470,997股、占比0.1493%、金额7,585,420.85元;X维创业减持1,610,543股、占比0.5105%、金额25,917,270.59元;X维管业减持4,573,173股、占比1.4494%、金额73,521,262.65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于某易、X维商贸、X维创业、X维管业的违法所得分别为25,438.29元、1,179,118.34元、4,011,357.04元、11,318,974.40元,违法所得合计16,534,888.07元。
2023年9月8日,X乐家居披露《关于股东减持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减持)》,披露了于某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减持的具体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交易流水、工商资料、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于某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X乐家居”5%以上股份,在合计减持X乐家居股份比例达到5%后,于某易、X维管业、X维创业、X维商贸未按规定停止交易,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股票的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于某易、烟台X维商贸有限公司、西藏X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X维管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34,888.07元,并处罚款3,295万元。其中:
一、对于某易没收违法所得25,438.29元,并处罚款5万元;
二、对烟台X维商贸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79,118.34元,并处罚款230万元;
三、对西藏X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4,011,357.04元,并处罚款800万元;
四、对烟台X维管业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1,318,974.40元,并处罚款2,26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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